第一條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和違反工作紀律現象,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所有師生員工和相關方。
第三條 “三違”行為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出現的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和違反校規校紀等行為。
第四條 職責
(一)安全督查組負責隨機抽查并制止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
(二)安委會辦公室與各專項安全監管部門共同查處“三違”行為;
(三)各部門具體負責檢查、制止和處理本部門出現的“三違”行為。
第五條 各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可結合部門內部績效考核辦法,做出相應經濟處罰。
第六條 全校師生發現“三違”行為均可反映到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并經核實無誤后,可依據本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對發現的普遍性“三違”行為問題,學校將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納入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由所在部門負責落實整改。
第八條 對“三違”行為的處理
(一)經學校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所在部門應對“三違”行為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填寫《部門“三違”行為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并將《部門“三違行為”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二)經學校檢查發現個人累計2次“三違”行為人員,所在部門應在部門內進行通報批評處理,處理材料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學校將對當事人進行約談;
(三)經學校檢查發現個人累計出現3次及以上“三違”行為,所在部門應根據部門制度進行處理,學校將對當事人通報批評,并減發當事人三個月崗位津貼;如涉及學生的,將根據 《東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交由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及相關方的,將計入相關方誠信檔案,并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
(四)經學校檢查發現個人累計出現4次及以上“三違”行為,學校將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警告處分。
第九條 經學校檢查發現,各部門累計出現10次以上“三違”行為,所在部門當年安全目標考核的結果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第十條 鼓勵師生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多次舉報“三違”行為的師生員工,學校將聘為兼職安全督查員,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師生員工因“三違”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傷亡事故的,學校將按照事故管理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