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開展資助育人工作的重要基礎。為認真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使其健康成長并順利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在原《東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基礎上,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改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標準及范圍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一般困難學生和特別困難學生。
(一)一般困難學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費在380-500元之間的學生。確定時重點考慮如下幾種情況:
1.城鎮戶口,父母暫時雙失業或父母一方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
2.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維持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
3.父母務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且有兩名以上子女同時在非義務教育階段上學的學生;
4.父母務農,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學生;
5.遭受自然災害,突發變故致使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學生;
(二)特別困難學生是指每月平均消費在380元以下的學生。確定時重點考慮如下幾種情況:
1.孤兒、單親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無直接經濟來源或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的學生;
2.家中有危重病人,無醫療保險,醫療費開支數額巨大,造成家庭嚴重負債的學生;
3.烈士、優撫家庭子女、西部助學工程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指定救助的對象;
4.農村五保戶或城鎮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低保證或市、縣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家庭的子女;
5.來自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學習及生活費用的學生;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三)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進行。
二、認定原則及工作要求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學生本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認定工作要嚴格工作制度和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由學校和學院(部)共同完成。大一新生按要求和程序綜合認定,高年級學生根據實際變化情況進行部分調整。
三、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學院(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院長)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干事、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工作的具體組織。
(三)以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專業(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
四、認定程序
(一)本人申請。學生本人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果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民主評議。認定評議小組根據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和在校內外接受資助情況,評議確定本年級(或專業)一般困難和特別困難的學生,報各學院(部)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三)消費調查。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與后勤等部門聯系,調查新生入校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費狀況,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各院(部)認定工作組。
(四)學院初審。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參照新生入校后每月平均生活消費狀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五)結果公示。學院(部)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部)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六)建立檔案。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各院(部)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錄入“東北大學經濟困難學生管理系統”。
五、認定管理
(一)每學年開學時,學校資助管理中心啟動全校認定工作,特殊情況可隨時辦理。
(二)輔導員要經常深入到學生當中,了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學習、工作等方面情況,要經常聽取班委會、黨(團)支部、非經濟困難學生的反饋信息。
(三)學校和院(部)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統一納入“東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系統”,實施動態跟蹤管理。
(五)學校在“東北大學勤助在線”網站設立意見反饋信箱,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設立意見反饋電話,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
六、權利與義務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有申請當年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獎助學金、困難補助、社會資助等權利;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向社會回報愛心,參加公益勞動或公益活動的義務;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遵守校規校紀的義務,不應出現生活不節儉、揮霍浪費、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等不恰當行為。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獲得經濟資助后應定期向資助人匯報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在畢業后應按時足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東北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東大學服字 〔2007〕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