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yè)改革的深入與發(fā)展,國內外集體或個人在我校設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下簡稱困難學生)獎學金和助學金逐年增多,社會資助正成為完善我校困難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爭取更多的社會力量資助我校困難學生,充分發(fā)揮社會獎(助)學金的使用效益,激勵困難學生自強自立、奮發(fā)向上、成才報國,特設立東北大學困難學生社會獎(助)學金,并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獎(助)學金的設立及資助對象
根據(jù)資助單位或個人的意愿,經與學校協(xié)商,可以設立×××獎學金或×××助學金。獎(助)學金對象為東北大學全日制學生中的困難學生。
二、受助條件
(一)家庭經濟困難;
(二)誠實守信、為人正直、品行端正、自強自立、生活儉樸;
(三)遵紀守法、團結同學、關心集體,具有良好的團隊精神;
(四)學習態(tài)度端正、學習刻苦。
三、資助形式
(一)按照資助規(guī)模分為:
1.一對一資助。即一個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資助一名困難學生。可由學校推薦資助對象,也可由資助人與學校商定資助對象。
2.一對多資助。即選定某一范圍的學生作為資助對象。如:選定成績優(yōu)良的困難學生;孤兒或單親家庭的學生;某地區(qū)民族的學生;某專業(yè)、年紀的學生等。
(二)按照資助金額分為:
1.全額資助:即資助困難學生大學期間的全部學費和全部生活費。
2.部分資助:即資助困難學生在校期間的全部學費或者全部生活費、部分學費或者部分生活費。
(三)按照資助對象的就業(yè)去向分為:
1.定向資助。資助方對獲得資助的學生有就業(yè)去向和服務年限等要求和限制,受助學生在畢業(yè)后須按照資助協(xié)議到資助方服務相應的年限。
2.非定向資助:資助方對獲得資助的學生沒有就業(yè)去向和服務年限等要求和限制,受助學生只要符合東北大學社會獎(助)學金的申請條件即可。
四、資助方權益和學校、學生義務
(一)資助方有權監(jiān)督獎(助)學金的發(fā)放和使用。
(二)資助方具有對受助學生人選最終確認的權利。
(三)資助方有權對受助學生進行考核,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有權終止資助和更換人員,并及時書面通知學校。
(四)學校定期向資助方提供資助金使用和評審進展的情況報告。
(五)學校有義務為資助方舉行適當?shù)陌l(fā)放儀式,并為其頒發(fā)榮譽證書。
(六)學生定期或不定期向資助方匯報學習、工作和生活情況。
五、獎(助)學金管理
(一)社會獎(助)學金納入學校統(tǒng)一管理,設立東北大學社會獎(助)學金專用賬戶,由學校向資助方開具資助款收據(jù)。
(二)東北大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是社會獎(助)學金的領導機構,學生指導服務中心是社會獎(助)學金的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社會獎(助)學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社會獎(助)學金專款專用,接收資助方和學校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六、工作程序
(一)資助方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明確資助目的、金額、范圍和時間等。
(二)學校審定。與資助方溝通后確定是否設立以及設立后的具體事宜。
(三)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將設立的獎(助)學金在全校或指定的范圍內公布,學生自愿申請。
(四)學校確定初選名單。根據(jù)報名情況,學校會同學院確定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并與資助方溝通。
(五)公示。將初選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公示三天,無異議后確定最終名單。
(六)舉行發(fā)放儀式。與資助方溝通基礎上,在學校或學院層面舉行適當?shù)陌l(fā)放儀式。
七、社會獎(助)學金可根據(jù)資助單位或個人的要求,在本辦法的指導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八、以學校名義設立的社會獎(助)學金,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統(tǒng)籌管理;在學院設立的社會獎(助)學金,由各學院參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向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備案。
九、本辦法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