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及《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國家獎(助)學金是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第二章 獎勵資助對象、名額及標準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對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全日制本科生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根據教育部每年下達的分配名額,由學校按各學院(部)學生人數進行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根據教育部每年下達的分配名額,由學校按各學院(部)學生人數并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分配;國家助學金的發放根據教育部每年下達的預算金額,由學校按各學院(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進行分配。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分三等,分別為每人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申報者原則上應在參評年度內獲得兩次二等(含二等)以上校優秀學生獎學金,或者獲得兩次校優秀學生獎學金且有一次為一等獎學金],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突出。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申報者原則上應在參評年度內兩次均為校優秀學生獎學金獲得者),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九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四章 申請、評審與發放
第十條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是一項政策性和導向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到廣大學生的切身利益。國家獎(助)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負責國家獎(助)學金評審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獎(助)學金的初評工作由學生所在學院(部)完成。各學院(部)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院長)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輔導員、學生干事等擔任成員的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本學院(部)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獎(助)學金每年9月開始受理申請,由符合條件的學生本人向所在學院(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分別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或《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具體評審時間以學校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各學院(部)根據申請學生的學習成績、家庭經濟狀況及在校期間綜合表現,進行民主評定,確定符合條件的初選學生名單,并在學院(部)范圍內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將名單上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
第十五條 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對各學院(部)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審批;學校將推薦學生名單及有關材料報教育部審批、備案。
第十六條 同一評審年度內,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獎學金不能兼得。
第十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學生申報、評審、報送;國家獎學金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學生申報、評審、報送。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由計劃財經處負責按教育部審批方案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國家助學金由計劃財經處負責按月發放給受助學生。
第十八條 學校為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舉行證書頒發儀式。各學院(部)負責將學生獲得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的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五章 責任及義務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獎(助)學金的學生,要遵紀守法,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刻苦學習,努力進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對于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如果有違規違紀和鋪張浪費等行為,學校將停止發放該生的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條 獲得國家獎(助)學金的學生,有義務向社會回報愛心,以參加公益勞動或公益活動等方式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