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為規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07〕7號),在原《東北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東大學字〔2005〕18號)基礎上,特修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的主要內容是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科技和文化服務及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精神的勞務和智力服務。
第三條 學校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堅持學有余力、自愿申請、扶困優先、信息公開、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協議管理的原則,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第四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不得參與有損于學校、大學生形象和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后勤、團委等部門,指導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辦公室設在東北大學學生指導服務中心,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校勤工助學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學校勤工助學的基本政策和實施辦法;負責勤工助學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為學生勤工助學和用人單位提供中介服務;負責調解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負責實施其他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三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及申請
第七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務等為主。
第八條 學校統籌測算、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學校后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九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原則:
(一)行政管理助理的崗位數量按各單位正規工作人員編制數確定:即3人(含)以下的辦公室配備1-2名學生助理;3人以上的辦公室配備3-4名學生助理。辦公室每缺編1人,增加1名學生助理的工作量。
(二)教學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務等崗位數量以工時確定:各單位測算出本學期內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按照崗位數=月總工時數/40小時,設置勤工助學崗位。
(三) 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如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了學習,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中止或調整其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條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一)校內用工單位依據設崗原則,結合實際需要,在新學期開學半個月提出設崗申請,并填寫《東北大學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表》,報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用人單位申請的崗位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崗位在全校公開。
第十一條 校外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一)校外用工單位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嚴格審核用人單位法人資格,審核通過后崗位在全校公開,并與其簽訂《東北大學勤工助學用工協議書》。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崗位申請流程
(一)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東北大學勤工助學崗位申請表》,經所在學院(部)審核同意后,上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一學期有不及格或違紀現象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二)學校組織勤工助學崗位招聘會,學生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
(三)學校對擬定錄用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維權意識、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崗前知識培訓。
(四)經培訓合格后,學生與學校、用人單位簽訂《東北大學勤工助學三方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學校向學生發放工作證,學生須持證上崗,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四章 勤工助學的管理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管理,任何個人、團體和用工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園范圍內招聘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或進行各種經營性活動。
第十四條 《東北大學勤工助學三方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應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大學生不得參加傳銷、直銷活動。學校嚴禁學生組織或個人在校內進行各種非法商業活動。對屢次不聽勸阻,擅自參與或組織非法打工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學生,學校進行嚴肅教育,并依據有關法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每年度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勤工助學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以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勤工助學酬金
第十九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于300元/月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8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二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參照《沈陽市民政局 沈陽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的通知》(沈民〔2013〕66號)),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六章 勤工助學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以學校按規定劃撥的勤工助學經費作為保障勤工助學活動正常開展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專項資金用于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勤工助學基地的建設和勤工助學活動所需設備的投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勤工助學經費要專款專用,嚴格管理并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在東北大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