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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大學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東北大學畢業生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引導和鼓勵我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應屆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細則只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經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細則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細則中的基層單位包含兩類:

第一類是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指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企業等??h城中學、縣城醫院以及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等可以納入補償代償申請范圍。工作單位或現場在縣政府所屬局委辦等機關單位、地級市市轄區及以上城市所轄街道(社區)的,不在補償代償申請范圍。

第二類是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其中,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因上述行業分布廣、地區跨度大和流動作業性強,工作現場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政府所在地;對于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制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工作現場不含縣政府所在地,需出具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地區鄉鎮以下的相關就業證明。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不屬于補償代償申請范圍。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代償標準

第六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我校應屆畢業生,可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順利取得畢業資格;

3.畢業時自愿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名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若低于6000元,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在校期間享受到學費部分減免政策的學生,按學生本人實際繳納的學費代償。實際繳納的學費金額包含利用銀行貸款繳納學費的部分,但不包括書本費、住宿費等雜費及補考、留級等產生的額外費用。

第八條  本科、研究生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低于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高于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學制規定年限計算。本碩連讀、研究生等均是補(代)償取得最高學歷期間產生的學費或貸款,由學校計財處按學費標準核定。

第九條  本細則確定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學校根據中央財政代償資金安排,分年度將批復的代償資金撥付給學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33%,第三年代償剩余34%,3年代償完畢。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我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申請時間。

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可分兩批申請,原則上第一批申請截止時間為5月30日,第二批申請截止時間為11月30日。學生須在申請時間前將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材料提交至所在學院。

2.申請材料。

(1)《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兩份;

(2)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服務期限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書或就業合同書復印件兩份;

(3)就業工作地點證明原件兩份,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還需填寫“二次就業證明”原件兩份。

3.申請程序。

(1)學院初審。學院按照文件要求,5月30日(第一批)或11月30日(第二批)前完成對學生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2)學校復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6月20日(第一批)或12月20日(第二批)前完成對學生申請材料的復審,按申請表流程完成校內相關單位審批,確定擬推薦代償學生名單,經校內公示后,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為申請學生建立完整檔案。

(3)公布審批名單。學校將在《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基層就業代償學生名單批復》下達后,及時公布審批名單,并通知畢業生本人、學院及相關單位。

4.資金撥付。

學校原則上在代償資金撥付學校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代償資金撥付工作。

第四章  代償管理

第十一條  代償政策宣傳

學校、學院采取多種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畢業生到基層單位就業,進行代償政策和典型事跡的宣傳,大力推進學校補償代償資助工作。

第十二條  獲得代償資格的學生管理

1.建立東北大學獲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生個人信息庫,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2.建立與獲得代償資格的學生定期聯系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受助畢業生在崗工作情況。獲得代償資格的學生一般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將當年在職在崗情況的相關資料報送學校,學校匯總后,報送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

1.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于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應及時聯系學校,申請取消其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對于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學校將有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后,將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的代償。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2.對于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提前離崗的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3.對于弄虛作假的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東北大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附件: 1.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2.就業工作地點證明模版

3.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在職在崗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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