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的《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財教〔2013〕236號),鼓勵我校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役,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校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入伍時,國家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行代償。應征入伍在校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后自愿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細則中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于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不包括在內。
第二章 補償代償和資助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四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于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在校生應征入伍后,其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相應的學制年限標準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后應完成的修業年限的剩余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后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范圍之內。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申請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應征報名的學生登錄大學生征兵報名系統,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并于每年9月與入伍通知書復印件一同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學校相關部門及入伍所在地的征兵辦公室審核學生《申請表》信息并加蓋公章。
(三)學校復核,為入伍學生建立檔案,完成國家資助的報送工作,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八條 退役后自愿回校復學的學生,到校報到后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并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復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完成學費減免的報送工作,分學年為其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四章 國家資助的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中央部屬高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支付統一采取“學校墊付、據實結算”的辦法,學校審核學生資格無誤后完成資助工作,中央財政據實撥付資金予以結算。
第十條 學校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學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對退役復學學生實行學費減免,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分年度為其繳付學費。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取消受助資格。沈陽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將被部隊退回的學生姓名、畢業(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并通報至學校武裝部和學生指導服務中心。
被部隊退回的學生,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將被收回,并逐級匯總上繳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二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沈陽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東北大學負責解釋。
附件一:高校學生應征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
附件二: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